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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公告

          關于加強合肥市建設工程人工、材料市場價格風險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轉自合肥市城鄉建設局HFGS-2021-061號文件)

          各有關單位:

          為了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分攤人工、材料價格波動的市場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正常實施。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第16號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和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建市函〔2021〕507號)及《關于規范我省建設工程人工價格信息發布工作的通知》(建標〔2021〕46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建設工程交易過程中人工、材料市場價格風險約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人工、材料市場價格風險應遵循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工程發承包雙方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合理設置和約定人工、材料價格市場風險條款,明確可調整價差人工、材料范圍(種類)、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幅度及調整方法。

          二、發承包雙方可參照以下方式協商約定人工、材料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價差調整的合同條款:

          (一)人工、材料范圍

          1、人工費價差調整包括綜合工日和機械人工。

          2、可調整價差材料通常為工程的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較大、占工程造價比例較高的材料?砂匆韵路绞酱_定工程的主要材料:

          (1)可按現行計價依據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的工程,可將材料費在最高投標限價總材料費中占比前五位的材料確定為工程主要材料。

          鋼材、混凝土、預拌砂漿、電線電纜、砌塊、鋼筋混凝土管、裝配式建筑混凝土構件、碎石、水泥穩定碎石費用的占比可按《合肥建設工程市場價格信息》中該類材料中各單項材料費用的合計值計算。發包人可將該類材料中2項(含)以上的單項材料確定為可調整價差材料。

          其他材料費用的占比按《合肥建設工程市場價格信息》中相應單項材料或經發包人確認的材料價格計算。

          (2)以工程總承包(EPC)形式發包的建設工程可將以下材料確定為工程主要材料,但不宜超過5項(類):

          房屋建筑工程:鋼材(鋼筋、結構用各類型鋼和鋼板、安裝工程用鋼管)、混凝土、預拌砂漿、鋁合金型材、電線電纜、砌塊、裝配式建筑混凝土構件。

          市政工程:鋼材(鋼筋、鋼絞線、結構用各類型鋼和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中粗砂、碎石、水泥穩定碎石、級配碎(砂礫)石、電線電纜、鋼筋混凝土管。

          (3)其他非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可編制工程預算價,將工程材料費中占比較大的材料確定為工程主要材料,比例或材料范圍由發承包雙方約定。

          3、招標人(發包人)應將確定為可調整價差的人工、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幅度、基準單價單列清單(見附表1),隨招標文件發布。招標過程中,投標人對可調整價差的人工、材料以上情況有疑問或要求澄清的,可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投標人(承包人)應響應招標文件,將可調整價差的人工、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幅度、材料數量(投標文件中材料消耗量)、基準單價、投標單價單列清單(見附表2),隨投標文件提交,作為需評審內容。

          (二)價格依據

          《合肥建設工程市場價格信息》發布的人工、材料信息價或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價格。

          (三)風險幅度

          承包人承擔的人工價格波動市場風險幅度由發承包雙方商定;承包人承擔的材料價格波動市場風險幅度為±5%。當人工、材料價格漲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擔的市場風險幅度時,其價差不予調整,風險由承包人承擔;當漲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擔的市場風險幅度時,超出部分的價差可以調整,調增部分由發包人承擔,調減部分由承包人承擔。

          (四)調整方法

          1、人工價差調整周期為標段工程工期。

          2、材料價差調整周期

          (1)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單位(單體)工程的施工工序、材料用量情況和實際施工周期合理設定調整周期?砂匆韵路绞皆O定調整周期:基坑圍護;地基基礎(工程開工至±0.00完成);主體結構(±0.00以上結構施工至主體結構封頂,有裙樓的可將裙樓與主體結構分段設定);二次結構及裝飾(二次結構開始至完工);蛞园l包人及監理人共同批準的實際施工工期中相應材料使用時間為調整周期。

          (2)市政工程(含房建室外總體)以發包人及監理人共同批準的實際施工工期中相應材料使用時間為調整周期。

          (3)其他工程的調整周期由發承包雙方約定。

          3、調差計算方法

          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人工、材料價格為價差調整周期內的《合肥建設工程市場價格信息》中發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價(或發承包雙方共同確定的人工、材料價格)算術平均值,設為A;招標人編制最高投標限價中采用《合肥建設工程市場價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準單價為B;投標人投標報價中的人工、材料投標單價為C;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幅度為D。

          人工、材料價格上漲達到可以調整幅度時,其計算公式為:

          人工、材料結算單價=A-Max(B,C)×(1+D)+C

          人工、材料價格下跌達到可以調整幅度時,其計算公式為:

          人工、材料結算單價=A-Min(B,C)×(1-D)+C

          4、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人工、材料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人工、材料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5、簽訂總價合同工程的可調整價差人工、材料數量為可調整價差人工、材料投標消耗量±變更工程可調整價差人工、材料消耗量,其中市級投資建設項目變更工程量依據《合肥市市級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定》確定;簽訂單價合同的工程,可調整價差人工、材料數量為合同約定的實際發生的人工、材料消耗量。其他工程可調整價差人工、材料數量由發承包雙方商定。

          (五)調差的實施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人工、材料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時間,原則上在工程竣工結算時進行調整。實施過程結算的,應在相應過程結算中調整。

          實施價差調整時發承包雙方應共同確定可調整價差人工、材料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投標人工、材料消耗量±變更工程人工、材料實際消耗量)、實際價格波動幅度、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幅度、基準單價、投標單價、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單價、結算單價,列出清單(見附表3),作為實施人工及主材價差調整的依據。

          (六)人工、材料價差調整費用只計取稅金,不再計取其他費用。

          三、本通知由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四、本通知自20211115號起施行,有效期3年!蛾P于工程量清單計價中材料風險費用約定的通知》(合造價字〔20074號)同時廢止。

           

          附件:附表1:可調整價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覽表.docx

          附表2:需評審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覽表.docx

          附表3:人工和主要材料價差調整一覽表.docx

           

          20211018

           

          (規范性文件  登記號為:HFGS-2021-061

          2021年新安全生產法全文【修正】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 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五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 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轉自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合建質安〔2021〕36號文件)

                  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各建筑業企業、考核機構:

                根據《關于優化調整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上行政審批系統運行方式的通知 (辦函[2020] 13號)》文件要求,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完善網上審批功能,自2021年7月1日,我局正式啟用“合肥市安管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審批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系統包含的辦件類型

                此次新啟用系統涉及我市范圍內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首次申請、延期申請、變更申請、注銷申請等事項。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首次申請、復核申請、注銷申請等事項。

                二、原系統與新系統銜接

                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安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相關業務申報統一在新系統開展,省廳系統停止辦理合肥市企業安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申報業務。已經在省廳系統中提交申請的業務,在省廳系統正常辦結。

                 三、新發證業務辦理

                 新發證業務,由考核機構向主管部門提交考試合格學員名單,在我局考試系統運行前,系統調用省廳接口對接考試成績并入庫。由個人登錄“微信小程序”選擇考試成績,發起申辦業務,符合條件的考生,系統自動簽發電子證書。

                四、其他業務辦理

                已取得證書的人員,申請辦理證書延期、變更、注銷等事項,由個人登錄“微信小程序”發起,聘用單位登錄“企業服務平臺”提交申辦,市城鄉建設局受理并審批。

                新系統全面實施電子證書,不再簽發紙質證書。業務辦理完成后自動生成電子證書,個人和企業可自行下載。

                五、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名制管理

                安管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通過“微信小程序”完善實名制信息認證(具體操作參見“微信小程序”操作說明)。

                個人需要通過“微信小程序”實現與企業聘用關系確認,新系統中個人聘用關系以“微信小程序”建立的結果為準。

                六、加強批后監管

                相關考核機構和人員,應確保提交信息完整、準確。即日起,我局將同步啟用人員證書動態核查工作,對動態核查異常的企業和個人,我局將實行差別化監管。

                七、系統使用過程中技術問題,請咨詢:4000329066;業務問題,請咨詢: 0551-63538821(行政審批處),0551-62692778(質量安全處)。

                八、有關業務事項辦理流程請見系統內部操作說明。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2021年6月28日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切實做好2013年春節期間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合建質安〔2013〕3號
           
          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肥各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
            為切實做好2013年春節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建筑施工安全有序,根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市安委辦有關工作部署,現就做好春節期間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即行動,全面排查事故隱患。在肥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要立即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本次檢查要將排查整治事故隱患作為重點,按照《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認真做好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合建質安〔2012〕92號)文件要求,尤其要加強對深基坑、高大模板、施工用電、建筑起重機械、腳手架等危險性較大工程的隱患排查,將“防凍、防滑、防雨雪、防火災、防中毒”各項措施落實到每一個施工現場,確保春節期間和冬季施工的安全生產。
            二、加強巡查,全面落實監管責任。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及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立即組織轄區內在建項目的安全生產專項巡查,部門和機構主要負責人要帶隊巡查,現場發現問題、現場解決問題,要重點檢查企業職能部門是否按照《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認真做好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有關安全檢查標準開展自查自糾、企業領導是否按照規定進行現場帶班、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是否在崗履責、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等,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對安全隱患嚴重的工地,一律采取暫停施工措施,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掛黃牌警告、約談其企業主要負責人,并依法對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暫扣或吊銷。
             三、加強值守,及時處置應急事件。春節停工前,各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要合理安排好施工現場的值班,加強門衛管理,要對施工現場各類易燃、易爆等材料集中進行清理,合理堆放覆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完善施工現場各類臨邊、洞口安全防護設施,電源線路和開關電箱進行斷電和上鎖;要加強對基坑、腳手架、模板和設備基礎的檢查加固,做好排水工作。節日期間要進一步落實企業領導帶班制度,及時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及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春節時間要安排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掌握本地區安全生產動態,主要負責人要檢查督促值班人員堅守崗位,盡職盡責,遇有緊急或重要事項要及時妥善處理,同時要確保信息暢通,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市城鄉建委將在春節期間對各有關單位節日期間履職情況開展暗訪督查,凡發現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履職或發生責任事故的,將嚴肅處理。
           
          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現將省安委辦《轉發國務院安委辦關于加強2012年國慶節期間及節后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皖安辦明電〔2012〕15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抓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意識,切實做到“有部署、有目標、有措施、有成果”,確!皟晒潯奔啊笆舜蟆鼻昂笕邪踩a形勢平穩。
          二、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在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繼續加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建設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人員密集場所和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的監管力度,深入排查治理隱患,有效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三、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保證通訊暢通。發生事故或遇到緊急情況時,相關領導和人員要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及時上報事故情況,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保證事故能夠得到正確及時處置。
          四、市直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根據通知要求,于9月27日前將節日值班表上報省有關部門。
           
           
           
                                合肥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2012年9月24日
          關于立即開展合肥市建筑起重機械專項安全檢查的通知
           
          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肥各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
          9月13日,湖北武漢市一建筑工地發生一起人貨電梯高空墜落重大安全事故,造成19人死亡。根據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立即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專項檢查的緊急通知》(皖建質明電〔2012〕59號),為切實做好中秋、國慶和“十八大”期間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落實我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專項治理部署,確保全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經研究決定,立即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專項檢查,現將檢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依據
          本次檢查主要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2010)、《安徽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檢查技術要點》(皖建質〔2012〕76號)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有關工程建設領域預防施工起重機械腳手架等坍塌事故專項整治有關要求。
          二、檢查方式
          從即日起至9月24日前起對現有施工現場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使用狀況及安全檔案的建立,開展全面自查自糾,本次檢查采取施工企業(使用單位)自查、安拆單位排查、監理單位旁站、建設單位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工作,本次自查情況應將單獨建檔一式兩份存放所在施工現場和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處,以備核查;與此同時全市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及時開展專項巡查;我委同期將開展對全市建筑起重機械進行開展專項檢查。
          三、檢查內容
          1、施工企業(使用和安拆單位)和監理、建設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履責情況;
          2、安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履責情況,重點是安拆、加節安裝等重點環節把關、維護保養制度落實情況;
              3、建筑起重機械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重點是建筑起重機械進場自檢、安全檢查驗收(加節管理及驗收情況)和維護保養制度落實情況;
              4、建筑起重機械各類安全保護裝置(限位、保險、附墻)齊全有效情況,重點是施工升降機防墜裝置是否做到一年一檢驗,塔式起重機力矩限制器鉛封是否完整;
              5、安拆行為規范情況,重點是安、拆合同是否書面簽訂,安拆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具備,安拆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是否配備齊全(司機、指揮、司索)并持證上崗;
              6、塔式起重機作業環境安全情況,重點是防外電、防碰撞等各項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多塔作業時是否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碰撞措施;
              7、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前是否經過檢測檢驗和聯合驗收;安裝、拆除、頂升、附墻等是否有專項施工方案及驗收調試記錄;基礎、附墻預埋等隱蔽工程是否有驗收記錄;
              8、《建筑起重機械管理手冊》是否認真及時填寫;
              9、有關專項治理文件落實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其職能部門要切實落實責任,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由設備專職管理人員或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對所屬工程項目所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逐臺排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即整改,整改工作要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限,確保整改到位,并按要求向各責任主體進行反饋。
             (二)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及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高度重視此次建筑起重機械專項安全檢查,要對轄區內所有在建工程進行重點抽查,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市質安站、市軌道站要在10月10日前將本次檢查情況報市城鄉建委質量安全處(聯系電話及傳真2692778)。對企業不重視自查工作、自查走過場搞形式、現場存在較多安全問題和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嚴肅處理。中秋、國慶、“十八大”召開前期,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帶隊深入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各施工、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到本企業各施工現場開展節日帶班,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專職安全員必須在崗切實履職盡責,確保建筑施工安全。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檢查,認真開展自查活動,全面落實檢查要求,我委將對檢查中發現建筑起重機械管理責任不落實,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格問責,視情況給予預警、掛黃牌警告、記不良行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進肥備案證)等處罰并通過網站和新聞媒體曝光。
          特此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合建質安〔2012〕59號
           
           
          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肥各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
              近期我市還將迎來一段持續高溫天氣,為預防中暑、中毒等各類夏季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及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工程建設各單位要切實關注高溫天氣對建筑施工作業人員的生產生活影響,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做好施工現場,特別是露天室外作業現場的防暑降溫工作。
              2、繼續做好高溫天氣預警提示工作。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利用短信及時向各工程建設單位發布高溫天氣和安全施工預警信息(連續三天日最高氣溫在35oC以上為黃色高溫預警,24小時內最高氣溫升至37oC以上為橙色高溫預警,24小時內最高氣溫升至40oC以上為紅色高溫預警),同時在日常監督巡查中要督促各建設、監理和施工等單位做好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落實。
              3、各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要按照我委《關于認真做好防暑降溫和汛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合建質安[2012]45號)要求,合理調整建筑施工室外作業時間,當日最高氣溫達到35oC以上、37oC以下(不含37oC)為一般高溫天氣,暫停12時至16時高溫時段露天作業;當日最高氣溫達到37oC以上、40oC以下(不含40oC)為中度高溫天氣,暫停11時至16時高溫時段露天作業;當日最高氣溫達到40oC以上為強度高溫天氣,應當暫停室外作業(用人單位經采取降溫措施不能使作業人員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7oC的)。 各施工現場在高溫天氣期間應設立避暑應急場所,場所內設有空調、風扇、淋浴設施,配備清涼飲料和常用防暑藥品,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露天作業的人員或懷孕的女職工,要及時調整作業地點或工作崗位。各單位還要堅持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保持信息暢通,一旦發生中暑、中毒等各類事故要及時、準確、快捷報告,不得出現遲報、漏報、瞞報等行為,否則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責任。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管理的通知

          本市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各區、開發區住建(建設、建發)局、委屬各相關部門、各監督機構:
             針對我市近期施工現場揚塵污染反彈現象,為控制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和大氣質量,結合我市建筑工地的實際情況,現提出建筑工地相關防塵要求,請各單位立即認真貫徹執行,并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改進,提高控制效果。
             一、防塵要求和降塵措施
             1.施工工地一般防塵要求
             (1)施工工地周邊必須設置1.8米以上的硬質圍墻或圍擋,嚴禁敞開式作業。圍擋底端應設置防溢座,圍擋之間以及圍擋與防溢座之間無縫隙。對圍擋落塵應當定期進行清洗,保證施工工地周圍環境整潔。
             (2)施工工地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密閉存放或及時進行覆蓋;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3)我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嚴禁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4)出現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時,禁止進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并采取防塵措施
             2.建筑工地防塵要求除符合施工工地一般防塵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工地現場出入口地面必須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沖洗臺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沖洗設施到位;車輛在駛出工地前,應將車輪、車身沖洗干凈,不得帶泥上路。
             (2)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若在工地內堆置超過48小時的,應密閉存放或及時進行覆蓋,防止風蝕起塵及水蝕遷移。
             (3)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應用混凝土硬化,場地內的其它地面也應相應進行硬化處理。土方開挖階段,應對施工現場的車行道路進行簡易硬化,并輔以灑水等降塵措施。
             (4)施工期間,工地內從建筑上層將具有粉塵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底下樓層時,不得凌空拋撒。
             3.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施工的防塵要求除符合施工工地一般防塵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道路與管線施工中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2)拆除房屋時,應當對被拆除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降塵(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及時清運的,應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3)房屋拆遷施工工地在清運建筑垃圾時,應參照建筑工地的防塵要求設置車輛沖洗臺及配套設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將車輪、車身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4.所有建設施工均由建設單位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措施的實施和監督。
             5.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封閉式生產管理。
             6.裝飾裝修施工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建設、施工單位工程必須建立施工現場揚塵整治機構及揚塵管理責任制度,定期開展揚塵整治檢查工作。監理單位應將施工揚塵整治納入工程監管范疇,對違法違規、不符合要求的揚塵行為必須堅決制止。
             2、強化現場管理。各單位要將建筑工地現場揚塵污染治理情況作為一項重點檢查內容,施工現場要做到“六必須、六不準”(即:必須圍擋封閉作業,必須硬化現場道路,必須設置沖洗設施,必須實行濕法作業,必須配備保潔人員,必須定時清掃施工現場;不準車輛帶泥上路,不準高空拋撒渣土,不準現場攪拌混凝土,不準場地存有積水,不準現場焚燒廢棄物,不準現場堆放未覆蓋砂土,確保施工安全、文明),安全文化網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各種施工揚塵污染行為,確,F場各項防治揚塵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近期各單位要組織一次揚塵專項排查,嚴格按照我委制定的防塵要求和措施進行落實。
             3、建立長效機制。建設工地施工現場管理各方主體要結合實際情況,細化管理措施,突出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控制的預控工作,通過建立責任體系與實施專項整治,嚴格監管和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做到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各單位務必要充分認識揚塵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落實各項整治工作措施,常抓不懈,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三、加強監管, 依法處罰
             我委將進一步加大全市在建工地揚塵檢查和處罰力度,主動加強與市直相關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聯動管理和聯合執法,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揚塵污染的聯合檢查。特別加強對施工工地和裸露地面、土堆的檢查,嚴肅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施工工地揚塵檢查的分別執法和協同處罰機制,解決工地監管時效性差的問題。
             揚塵污染管理工作按照“片區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相關單位責任。各級建設監察、市場監管、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預防和控制的監督執法力度,對防塵工作不落實、文明施工水平低或者受到有關部門查處的建筑工地,要按“六必須、六不準”原則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責令其停工,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情節嚴重的,在合肥建設網或有關媒體上曝光,并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關于開展全市在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合建質安〔2012〕46號
           
          各縣(市)區住建(建設、建管)局,各開發區建發(建環)局(建管中心),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肥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要求,進一步強化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切實加強對在建工程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在建工程鋼筋質量專項檢查的通知》(建質函〔2012〕598號)以及《合肥市建筑施工集中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合建質安[2012]31號)、市城鄉建委《關于認真做好防暑降溫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合建質安〔2012〕45號)文件的相關要求。經研究,決定開展全市在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大檢查,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必查。
              二、檢查內容
              重點檢查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行為;現場建筑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執行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管理部門監管履職情況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質量安全行為
              1、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2、檢測機構的檢測質量、檢測行為、檢測臺賬資料等執行有關要求情況。
              3、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專職安全員、質量員、監理機構人員持證上崗及配備、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4、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專家論證情況,具體專項施工方案的執行和監督檢查情況。
              5、工程施工單位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情況。
              6、工程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建立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隱患、質量通病的控制和治理臺帳記錄。
              7、建設、施工、監理等企業傳達、貫徹落實管理部門文件要求情況,對項目開展檢查及問題處理情況。
              (二)工程質量方面
              1、施工現場鋼筋進場核驗、檢測、加工等情況。具體檢查方式、范圍、依據、內容、時間等要求嚴格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在建工程鋼筋質量專項檢查的通知》(建質函〔2012〕598號)文件(詳見附后)執行。
              2、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施工質量;質量通病防治措施及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制度執行情況;工程質量管理資料臺帳;現場使用的材料質量管理情況;工程實物的觀感質量及實體質量抽測情況等。
              (三)安全生產方面
              1、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和演練的情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安全投入、安全保障落實情況。
              2、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實情況,特別是腳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機械等重大危險源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3、市城鄉建委《關于認真做好防暑降溫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合建質安〔2012〕45號)文件要求在現場執行情況。
              (四)監管部門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上級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對質量、安全投訴的處理、責任追究等情況。
              三、檢查方式和時間
              (一)企業自查
              即日起至6月20日。在肥各施工企業要認真組織對本企業承建工程項目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糾,建立檢查臺帳。建設、監理企業要分別開展自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督促及時整改。自查及整改情況經建設、施工、監理企業蓋章確認后于6月20日前書面報項目所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二)縣區檢查
              6月20日至6月25日。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建筑)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施工企業和監管的施工項目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是否按要求開展了自查,企業對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是否進行了跟蹤整改。各縣區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于6月25日前書面分別報送市城鄉建委質量安全處和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三)市級督查
              市本級監督的項目由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組織。6月25日起,市城鄉建委將組織對全市施工企業和在建建設工程項目進行重點督查,同時對檢測機構開展飛行督查,并將督查處理情況進行通報。
              三、工作要求
              (一)各建設、施工、監理企業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方案,對所屬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自查排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要立即整改,整改工作要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限,確保整改到位,并按要求進行反饋。
              (二)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所有在建工程進行重點抽查,對企業不重視自查工作、自查走過場搞形式、現場存在較多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嚴厲處罰。
              請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要指定1名同志作為大檢查聯絡員,負責聯絡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有關事宜,并于6月25日前將聯絡員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報我委質量安全處。
              聯系人:路克錦 電話:2692788
          關于舉辦部分專業三級項目經理培訓班的通知
              為改善我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專業結構,拓寬我市企業市場經營領域,適應我市企業發展需求,經請示委領導同意,擬于近期舉辦一期部分專業三級項目經理培訓班,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范圍
          1、凡注冊地在我市,并已經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新辦并申報市政、公路、水利水電、機電設備安裝等總承包、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均可報名培訓;
          2、凡注冊地在我市,已經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擬申報增項資質的企業,僅可參加公路、水利水電二個專業項目經理培訓報名。
              二、開設課程
              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施工項目技術管理、施工項目管理概論、質量與安全管理、施工項目成本管理、施工組織與進度管理。
              三、報名條件
              1、須出具擬新申報三級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單位委托書,紅頭文件聘書,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須提供擬參加培訓人員初級及以上職稱(與培訓專業一致或相近專業工程類)原件及復印件,中專以上畢業證書(與培訓專業一致或相近專業)原件及復印件,一張兩寸照片,身份證復印件(所有復印件請統一使用A4紙);
              3、報名單位須出具證明培訓人員具有從事施工管理3年及以上業務工作經歷的有效材料原件。
              四、相關要求
              1、報名工作由企業指派專人持單位介紹信統一辦理,不受理個人報名。
              2、每個單位報名人數,嚴格控制在擬申報專業資質標準規定的數量范圍內。
             3、培訓報名時間:2012年5月14日開始,5月25日截止,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4、具體培訓開課日期另行通知。
              五、報名地點
          合肥建筑業培訓中心(高新區天波路1號)。
          聯系電話:5320978
          特此通知
                                                      
                                                          2012年5月11日
                  齊心協力  穩步推進 扎實做好建筑市場監管工作 
                           ——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司長 吳慧娟

                                         (2012年4月19日)

          同志們:

            今天,我們召開座談會,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全國住房城鄉建設會議精神,交流各地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經驗,總結2011年建筑市場監管工作,部署2012年建筑市場監管工作安排。剛才,天津、吉林、上海、江蘇、廣東、重慶、甘肅等7個省市結合本地實際,分別從完善法規制度、加強審批后動態監管、強化市場現場的兩場聯動、創新信息化監管手段等方面,做了交流發言;中國建筑業協會和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也分別代表協會和企業,結合當前形勢,針對如何發揮作用、擔當責任提出工作定位和發展目標。這些經驗交流發言都很好,很有啟發性,希望同志們在今后工作中認真研究和借鑒。下面,我講三點意見,供同志們參考。

            一、充分肯定2011年建筑市場監管工作

            過去的一年,在國際金融危機持續蔓延和國內經濟宏觀調控不斷加強的大形勢下,全行業齊心協力、克難攻堅,建筑業保持了平穩增長態勢,取得了新的發展。建筑業總產值11.8萬億元,同比增長22.6%;全社會建筑業實現增加值3.2萬億元,同比增長10%,已占國內生產總值6.78%;對外工程承包額1034.2億美元,同比增長12.2%。建筑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地位更加明顯,實現了“十二五”時期的良好開局。

            一年以來,在建筑市場監管方面,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ㄒ唬┻M一步健全建筑市場監管法規制度。我部繼續開展了《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調研、論證和配合協調工作。目前《條例》已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并列入2012年國務院立法計劃二檔項目。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針對目前建筑市場存在的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等突出問題,作出比較明確的界定,為各地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政策依據。會同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為規范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指南。此外,各地也加強了地方建筑市場監管法規制度建設工作。上海、天津、甘肅、山東等地修訂出臺了地方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或監理管理條例,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提供法規依據。

           。ǘ┥钊胪七M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按照中央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的總體部署,我部會同監察、發改、財政、審計、國土等部門組成中央檢查組,牽頭對上海、浙江、湖南等3省市的污水垃圾處理和軌道交通等市政工程項目開展了集中檢查,督促地方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招標投標等方面發現的33個問題進行了整改。在對重點領域進行集中檢查的同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專項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績,如山東、天津等地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臺了招投標管理辦法;江蘇、北京等地依托有形建筑市場推進電子招投標;山東、河北、重慶等地組建了綜合評標專家庫,并制定了管理辦法;北京、新疆、廣州、南京等地整合利用建設市場資源,以有形建筑市場為基礎,探索推進各類專業工程統一進場等。

           。ㄈ┘哟罅私ㄖ袌霰O管力度。我部組織召開了全國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對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按照電視電話會議的要求,我部首次對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西藏除外)開展了以住宅建設項目、特別是保障房項目為重點的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對于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下發了21份《建設工程建筑市場執法建議書》。此外,我部對負有安全事故責任的3家一級或甲級企業和12名注冊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對資質資格申報中弄虛作假的16家企業、154名注冊人員進行了查處。各地也加大了建筑市場監管力度,共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18939家企業進行了行政處罰,對1005名注冊人員進行了查處。其中上海市對全市5300多個在建工程進行了全方位的監督檢查,共出具整改通知單2000多份,暫緩施工和停工指令單500多份,立案查處各類案件1552件,對300多家企業的資質進行了處理。江蘇省對3542家企業、山東省對1609家企業、廣東省對1446家企業分別進行了行政處罰;在市場規模較小地區,寧夏對169家企業、甘肅對112家企業、新疆對76家企業分別進行了行政處罰。

           。ㄋ模┓步推進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我部加快注冊人員、企業、工程項目三大數據庫的建設步伐,組織起草了基礎數據庫的相關數據標準,目前初步完成了中央數據庫與企業資質證書管理系統、誠信平臺以及注冊人員等子系統數據庫的實時聯通,為強化建筑市場動態監管初步奠定了基礎。印發了《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推動做好注冊執業人員誠信行為信息的收集、認定、記錄、上報和發布工作。一些地方高度重視誠信體系建設,認真落實建筑市場誠信信息的報送工作。如浙江、天津、重慶、甘肅、湖南、山西等地及時、準確上報本地區2011年各方市場主體及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在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中起到了帶頭作用。截至目前,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共發布1萬余條信息,其中收錄各地上報的企業和注冊人員不良行為信息1614條。各地積極推進建筑市場監管信息體系建設。如北京市建立了企業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與資質資格動態監管系統的聯通機制,對于不良行為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即對企業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江蘇、廣東、山西、吉林、湖南、廣西等地建立完善了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加強了企業、人員和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基本實現了信息的公開和共享。

           。ㄎ澹┘訌娏诵袠I發展工作。為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中確定的“建筑業要推廣綠色建筑、綠色施工,著力用先進建造、材料、信息技術優化結構和服務模式”的發展要求,我部印發了《建筑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和《工程勘察設計行業2011-2015年發展綱要》,明確了建筑業和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十二五”期間的發展目標和工作任務。北京、江蘇、浙江、湖南等地按照部里的總體要求,制定了本地區的建筑業十二五發展規劃或勘察設計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有力促進了建筑業和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另外,我部還基本完成了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資質就位換證工作,目前已有230多家企業取得了新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通過特級企業資質就位工作,促進企業加快內部結構調整,提升企業項目管理能力、資信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為培育具有設計、采購、施工管理等全過程服務能力的建筑業“龍頭”企業,提高建筑業的整體發展水平發揮了良好作用。

            以上工作是在各級建筑市場監管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凝聚了所有從事建筑市場監管工作同志們的辛勤勞動和汗水,在此我代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謝!

            二、深刻認識當前面臨的形勢和挑戰

            盡管我們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建筑市場秩序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轉。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當前全國建筑市場秩序仍不容樂觀,建筑市場仍存在許多突出問題:如建筑市場法律法規不完善,部分地區市場壁壘、行業壟斷等一些體制性、機制性深層次問題仍普遍存在;明招暗定、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等建筑市場中一些“頑癥”仍沒有得到根治;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的相關信用信息平臺、失信懲戒的社會和法制環境還有待進一步健全;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單位非法干預工程的現象依然存在;行業發展基礎薄弱,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從業人員素質亟待提高等。

            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關鍵階段,也是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的關鍵時期,建筑業面臨著新的形勢和挑戰。主要表現在:

            一是建筑業發展仍將處于重要的戰略機遇期。2012年國家宏觀經濟目標雖然進行了結構性調整,“兩會”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略微調低了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目標,調整為7.5%,提出了穩中求進的總基調,但結合國家發展戰略方向,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崛起、城鎮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政策的推進,在可預見的未來幾年,固定資產投資將繼續增加,開工項目數量還會持續增長,仍然為建筑業帶來巨大的市場機會。從國家統計局今年一季度經濟報告公布的統計數字看,施工項目計劃總投資38.3萬億元,同比增長14.2%;新開工項目計劃總投資3.6萬億元,同比增長23%;全國建筑業總產值18831億元,同比增長18.1%;建筑業房屋建筑施工面積52億m2,同比增長21.6%。因此,建筑業發展仍將處于重要戰略機遇期,建筑市場將依然繁榮。

            二是推動建筑業發展方式轉變的任務艱巨。當前,建筑業生產能力過剩、生產方式落后,技術進步緩慢,人員素質總體水平不高。建筑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高速增長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一些建筑業企業以包代管,管理粗放,集團管理“集而不團”,項目管控“管而不控”,分公司各自為政、項目各自為戰,造成企業僅有“業務量”的增長,但利潤普遍不高。2011年全行業產值利潤率僅為3.6%,個別企業甚至不足1%,經濟效益遠低于全國第二產業的平均水平,嚴重制約和阻礙了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加快建筑業轉變發展方式是當前做好行業發展工作,實現行業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

            三是建筑市場環境依然嚴峻。建筑隊伍供大于求,過度競爭、甚至惡性競爭在一定時期內依然存在。在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的大環境中,工程建設主體違約失信現象也時有發生。在我部去年開展的全國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中,共抽查233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在8621項檢查內容中,符合率為81.12%,反過來說,不符合率達到18.88%。共提出建筑市場檢查反饋意見1502條,其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25個,涉及招投標4個,建設單位5個,勘察設計單位4個,施工單位7個,監理單位5個。各方主體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建筑市場環境依然嚴峻。

            四是建筑市場監管工作面臨挑戰。全國在建工程數量持續增長,在建筑市場繁榮的同時,也為建筑市場監管工作帶來壓力。如2010年在建工程數量為55萬個,比“十一五”初期的28萬個增長了96%,接近翻了一番。2011年,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在全國各地開工建設,28個城市的地鐵也在集中建設,工期緊、任務重都給建筑市場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具有資質等級以上企業總數超過10萬家,從業人員高達4300萬人,注冊執業人員超過100萬人。面對如此龐大的各類企業和從業人員,要落實每個市場主體的法定責任,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也給我們帶來了很大挑戰。

            從以上形勢分析可以看出,建筑市場發展機遇和挑戰共存。雖然過去一年的建筑市場監管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當前面臨的工作壓力也十分重大。我們對此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深刻認識到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復雜性,辯證看待發展中各種矛盾,認真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做好建筑市場監管工作。

            三、扎實做好2012年建筑市場監管工作

            今年2月,我司印發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2012年工作要點》,明確了今年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具體內容,對下一步工作進行了部署。在此,我再強調以下四點:

           。ㄒ唬┻M一步加強建筑市場法規制度建設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是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基礎和前提。今年,在建筑市場法規制度建設方面,我們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推進立法工作。繼續配合我部法規司和國務院法制辦做好《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意見征集和修改完善工作,爭取早日出臺。同時,抓緊制定或修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對一些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明確,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各地也要主動加快地方法規制度建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原則的前提下,針對現行法律法規界定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制定地方性法規,為建筑市場監管工作提供法規依據。二是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為貫徹落實《實施條例》,4月18日,我部已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市[2012]61號)。各地要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標配套法規和管理制度,加強招投標活動的全過程監管,切實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管水平。三是進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修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針對當前建筑市場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進一步明確合同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促進建筑市場合法競爭、公平競爭。同時,做好已出臺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宣傳貫徹工作。明天我司還將召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宣貫會。希望各地更好地發揮《示范文本》的指導作用,以合同備案為手段,加強合同管理,引導企業適應市場機制,依法經營,依合同履約,減少經濟糾紛,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ǘ┻M一步加大建筑市場監管和清出力度

            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加大市場清出是政府部門監控市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今年,我們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按照中央關于專項治理工作要求,要抓住重點環節部位的招標投標監管,重點加強政府和國有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管。今年,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管過程中,要依法履行招標投標監管職責,認真做好招標投標監管工作;要加快推行電子招標和異地遠程評標,提高監管效率;要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建立完善綜合評標專家庫,探索開展標后評估制度,規范評標行為;要按照“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和建設市場資源”的原則,配合中央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央紀委、監察部,深入開展調研,穩妥做好推進統一規范的招投標和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要強化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管,規范招投標市場秩序;要加強公告管理,加大招投標過程公開公示力度,進一步健全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二是加強建筑市場監督檢查。繼續開展全國建筑市場執法檢查。我部將在去年全國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的基礎上,進一步修訂完善檢查方案和檢查標準,對部分地區和重點項目繼續組織開展建筑市場專項檢查,嚴肅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深入開展本地區建筑市場監督檢查工作。在具體檢查中,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推行差別化管理,充分利用有限資源,實現監管效率的最大化。如對信用好、質量安全管理好的企業可以少檢查,還可以通過建立“綠色通道”、通報表揚等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但對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或信用不好的企業和人員,則要加大監管力度、加密檢查頻次,使其處處受制,始終處于政府部門的監管之下,從而督促其自覺規范市場行為。三是加強資質資格的動態監管。繼續貫徹落實《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監管程序、豐富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能,各地每年對企業資質抽查率不得低于5%,對于發現的不達標企業,要督促其進行整改,對整改仍不到位的,要堅決撤銷其資質。要加大企業申報資質相關業績的異地核查力度。我部將出臺《建設工程企業申報業績異地核查辦法》,建立企業和人員業績異地核查制度,即對所有申報我部資質企業和人員的異地業績,首先進行真實性核查,經核查無誤的再進行資質審查。今年3月,我們已進行了一次核查工作,共核查了72個項目,其中涉及22個省、34家企業。目前已有63個項目返回意見,涉嫌弄虛作假的49個,占到77.8%,涉及13個省、27家企業。因此,希望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配合,對資質申報中異地企業業績和個人業績進行核查,加大對弄虛作假企業和個人的查處力度。四是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今年一季度,我部已對8家企業和8名注冊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對資質資格申報中弄虛作假的4家企業、67名注冊人員進行了通報批評。我司將配合部法規司修訂完善《規范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標準。各地要嚴格按照上述兩個文件的要求嚴肅查處有關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并在資質資格審批、動態監管中進行重點考核,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同時,要及時反映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使得修訂后的文件更具有操作性。

           。ㄈ┻M一步加強行業發展工作

            要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場秩序,從長遠來看,還是要依靠深化體制改革,完善運行機制來解決。因此,加快推進建筑業轉變發展方式,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是我們的重要職責之一。關于行業發展,今年,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貫徹落實《建筑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和《工程勘察設計行業2011-2015年發展綱要》。要督促企業落實“綠色建筑、節能減排”要求,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競爭力。今年我部計劃召開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會議。據上次工作會議,迄今已有十多年的時間,行業內對召開本次會議有很大的關注和期望。各地要深入調研,系統總結十幾年來本地區勘察設計管理經驗,認真分析面臨的新形勢和突出問題,積極獻言獻策,共同做好會議的籌備工作。二是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建筑市場。一些地方出現的市場封鎖和行業壁壘削弱了市場機制作用的充分發揮,分散了建筑市場的監管力量,導致我們做了很多工作,增加了很多審查事項,效果卻并不理想,反而影響了企業的正常流動,制約了行業的技術進步,阻礙了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我部將出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跨省承攬業務市場監管辦法》,從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入手,既明確對外地企業的監管要求,也要規范備案管理制度,打破地方封鎖和壁壘。下一步,在施工、監理等單位跨區域承攬業務方面我部也將加強研究。希望各地能夠增強大局意識,進一步規范外地企業進入本地的備案制度,取消強制要求外地企業在當地注冊獨立子公司,將本地區、本系統獎項或業績作為評標加分條件等不合理的限制措施,維護全國建筑市場的統一。三是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審批是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市場環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今年,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清理減少和調整資質資格審批事項,對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行政審批事項,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提出行政審批改革方案。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借鑒各地及有關部門行政審批改革經驗,提出統一歸口管理、強化監督的意見。同時我們還將加強研究,全面梳理標準制訂、材料申報、專家審核、公示復議、公告領證等各環節,針對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建立規范公開具體的行政審批運行流程,完善內控機制,進一步推進審批過程和結果的公開、陽光、透明。各地也要轉變觀念,提高服務意識,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優化和規范審批程序,努力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四是加強對企業發展的政策引導。我部將修訂出臺《工程勘察資質標準》,深入研究《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調控行業規模,引導企業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加強安全生產。研究出臺加強建筑勞務分包管理的政策文件,強化農民工培訓和特殊崗位持證上崗制度,運用記工考勤、工資支付臺帳、電子信息卡等方式探索建立實名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建筑企業勞務分包和用工行為。各地要加強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的探索和研究,研究支持政策,開展項目試點,鼓勵大型設計、施工企業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鼓勵工程監理企業開展專業化項目管理和多樣化的工程咨詢業務,積極引導企業培育為業主提供覆蓋工程建設全過程服務的能力。

            此外,在推進行業發展工作中,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各地要積極支持行業協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要依靠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機制和橋梁紐帶作用,充分利用行業協會在專業人才、市場經驗等方面的優勢,共同推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ㄋ模┻M一步加快監管信息化建設

            巨大的市場規模,龐大的隊伍總量,加上企業業務范圍遍及全國,執法成本很高,單靠傳統的檢查方式,是監督不過來的。我們必須充分發揮信息化手段在市場監管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逐步實現全國“一網通、一網知、一網查”。今年,在監管信息化建設方面,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大力推進基礎數據庫建設。當前,一些地方的基礎數據庫建設工作取得了很好的進展,已走到了部里的前面。今年,部里要初步建立完成全國企業與注冊人員數據庫。同時,通過調研論證,研究起草工程項目庫建設方案和數據標準,加快建立全國范圍的工程項目數據庫,逐步推動實現以工程項目為核心,對參建企業和注冊人員的市場行為實施動態監管。希望各地繼續重視監管信息化建設,加快本地區基礎數據庫建設,逐步實現與中央數據庫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我需要強調的是,當前建立全國數據庫,不能給地方增加工作量,要充分利用好現有資源,做好數據接口,確保實現地方現有數據的自動傳輸,而不是依靠地方重新錄入形成,給地方工作增添負擔。二是啟動企業資質申報審批信息系統建設。幾年來,我部受理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是紙質材料,浪費較大,效率也不高,為改進行政審批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今年我們將研究開發建設工程企業網上申報審批系統,在有條件的專業和地區進行試點,爭取明年在我司負責審批的所有企業全面實施,減少企業申報負擔。三是健全建筑市場誠信體系。要進一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報送制度和上報信息通報制度,研究制訂部、省兩級信用信息發布標準,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各地也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管理辦法,完善市場主體誠信行為認定標準,對信用差和不良行為性質惡劣的企業和人員要重點監管,加重處罰;對誠實守信的企業和人員要予以激勵和表彰,積極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良好市場氛圍。同時,要進一步落實上報違法違規等信用信息的要求,特別是當前上報率低的省市要及時向部里報送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據了解,有個別省市上報率為零,這是不客觀的,也是對上報率高的省市的不公平。今年我們考慮將重點加強對上報率為零的省市的檢查,進一步強化層級監督。希望各地將所有符合上報標準的行政處罰情況,都提交到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上予以曝光,使其“一處受罰,處處受制”,共同構建誠實守信的建筑市場環境。

            建筑市場監管工作涉及面廣、頭緒多、工作量大,任務艱巨復雜。各級建筑市場監管部門要清醒認識到在新的形勢下所肩負的重大責任,要積極轉變思路,創新方式方法,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因此,我希望在工作中要注意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系:一是處理好中央與地方工作的關系。既要保證中央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又要兼顧到地方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二是處理好市場監管與行業發展的關系。市場監管不僅僅是為了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更重要的是為了營造良好的建筑市場環境,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兩者不是割裂的,而是相輔相成的。三是處理好目前的工作與未來發展方向的關系,工作要有前瞻性,深入開展研究,特別是基礎性研究工作,認真做好政策儲備。四是處理好傳統管理方式與現代信息化管理方式的關系。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不斷豐富和創新管理手段。

            同志們,2012年是“十二五”時期承上啟下的重要一年,當前的建筑業發展也處于轉變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機遇與挑戰共存。在新的形勢下,我們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為動力,齊心協力,穩步推進,進一步做好建筑市場監管工作,以優異的成績迎接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

          關于舉辦合肥市農民工文化節的通知
           
          合工【2012】35號
           
           
          各縣(市)、區(開發區)黨委(工委)宣傳部、工會、建設局:
              近年來,全市各個行業的進城務工人員積極投身合肥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在合肥市的大建設、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引導和豐富農民工開展健康的業余文化體育生活,中共合肥市委宣傳部、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合肥市總工會決定聯合舉辦合肥市農民工文化節,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文化節活動主題:創造、創新、我為區域性特大城市建設做貢獻
              二、活動時間:2012年5月—11月
              三、主辦單位:中共合肥市委宣傳部、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合肥市總工會
              承辦單位:合肥市總工會建設工會、合肥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處、合肥市工人文化宮、合肥市職工幫扶中心
              四、組織機構:
              組委會主任:林存安(中共合肥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組委會副主任:葉和章(合肥市總工會主席)
              陳  飚(中共合肥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成        員:章  斌(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副書記)
              戴建軍(合肥市總工會副主席)
              高  惠(中共合肥市委宣傳部副調研員)
              組委會下設:
              辦公室主任:朱  驥(合肥市總工會建設工會主席)
              辦公室副主任:江  勝(中共合肥市委宣傳部文藝處副處長)
              尹  川(合肥市工人文化宮主任)
              活動保障組:胡榮杰(合肥市工人文化宮書記)
              活動籌劃組:戴  春(合肥市工人文化宮副主任)
              五、文化節活動內容
              1、合肥市農民工文化節開幕式暨農民工?我的兄弟姐妹全國攝影大賽圖片展
              展覽時間:2012年5月4日—5月8日
              展覽地點:合肥市政府廣場
              2、為農民工送電影活動
              放映時間:2012年5月—11月
              放映地點: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高新區、經開區、新站區、巢湖市經開區建筑工地及企業職工生活區
              聯 系 人:合肥市職工幫扶中心 陳林 0551-4469620 13966750869 
              合肥市總工會建設工會 曹欣  0551-3532526
              3、農民工歌詠比賽 
              比賽時間:2012年10月26日(復賽)
                        2012年11月上中旬(決賽)
              報名時間:2012年7月1日—9月30日
              報名地點:合肥市工人文化宮事業部
              聯 系 人:合肥市工人文化宮事業部 劉葆  0551-5282068   13966751828 
              合肥市總工會建設工會 曹欣  0551-3532526
              復賽地點:政務區市總工會四樓一號會議室
              4、農民工征文比賽
              征文題目:(1)“創造、創新、我為區域性特大城市建設做貢獻”(2)“熱愛合肥、建設合肥”
              投稿時間: 2012年5月1日—9月31日(收件截止)
              投稿方式:合肥市總工會建設工會收(郵編230071)或發送至郵箱—shmilydoctor@sohu.com(來稿請注明征文比賽)
              5、農民工象棋比賽
              比賽時間:2012年8月12日—8月16日
              報名時間:2012年6月1日—7月30日
              報名地點:合肥市工人文化宮事業部
              聯 系 人:合肥市工人文化宮事業部 劉葆 0551-5282068   13966751828
              合肥市總工會建設工會  曹欣
              電   話: 0551-3532526
              地   點:合肥市總工會四樓一號會議室
              6、合肥市農民工文化節閉幕式暨歌詠比賽決賽:
              決賽時間:十一月上中旬
              決賽地點:另行通知
              六、參加人員
              凡持有農業戶口人員均可參加
           
           
          中共合肥市委宣傳部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合肥 市 總 工 會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發區人事勞動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各駐外建筑管理處,各有關單位:

                根據原省人事廳、省建設廳《關于開展非國有經濟組織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皖人發〔2006〕79號)和《關于印發〈安徽省非國有經濟組織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號)規定,現就我市2012年度非國有經濟組織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和程序

                1、申報標準條件。2012年度全市非國有經濟組織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按照原省人事廳、省建設廳皖人發〔2006〕79號和省建設廳、原省人事廳建人〔2006〕381號文件執行。申報人的任職年限統一計算到2012年12月31日。

                2、全市非國有建設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程序為:個人申請;所在單位負責審核;由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初審,并出具委托函。

                駐外省市的非國有建設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材料,須經市建委駐當地辦事處初審、市建委核準后申報。

                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的非國有經濟組織建設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材料,由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初審合格后出具委托評審函。

                原市屬國有改制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材料可直接上報。

                3、破格申報人員,須統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后受理。

                轉系列評審人員,須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并說明轉系列原因,經業務主管部門初審、同級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申報。

                4、面試答辯。申報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轉系列申報人員須參加面試考核。面試內容主要是申報人所從事專業的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面試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5、為確保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以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時,由所在單位人事或職改部門在本單位公示其申報材料,對公示后無異議的人員,須由單位人事或職改部門在申報評審表“申報材料公示情況”欄如實填寫公示情況,否則不予受理。

                所有評審材料的真實性由所在單位及各縣(市)、區(開發區)建委、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或駐外建管處)負全責。

                二、申報的材料

               1、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發區人事勞動局或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駐外建管處委托評審函1份。

          2、《2012年申報非國有建設工程XXX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評審情況一覽表》1份(用A3紙打印,加蓋公章)及電子版(Excel格式)。

          3、《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破格、轉系列申報人員須在評審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轉系列”字樣),申報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一式2份,申報助理工程師、技術員一式1份。

          4、破格、轉系列申報人員須填寫《破格(轉系列)申報審批表》一式2份。

          5、《2012年申報非國有建設工程XXX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簡明情況登記表》(用A3紙打。┮皇20份。

          6、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加蓋單位公章)。

          7、任現職后發表的代表性論文、著作(須提供刊物原件)或撰寫的技術報告(須打印成冊,并由單位及專家簽署評價,加蓋公章)。

          8、近五年以來的業務工作總結或專業技術總結1篇(須打印成冊),由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9、現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任證書、學歷證書、繼續教育證書、獲獎證書等原件。

          10、根據本人完成業績提供主持或參與某項工程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如:單位工程綜合評定表、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量結算單、監理單位出具的項目部班子成員名單、項目經理證書及項目經理手冊記錄、項目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等。主持完成必須為該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如施工項目中負責技術、質量、安全的主要負責人。不能如實提供相關業績材料的,或提供相關材料有涂改等弄虛作假的,一律按業績不符處理。

          11、凡所學專業與申報專業不一致的申報人員,需參加三個月以上大中專學;蛉松绮块T認定的市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基地開展的本專業培訓,并提供相應的結業證書。

          12、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張(貼在評審表內,黑白彩色均可)。

          各類表格可與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中心聯系,也可直接從其網站下載,網址:www.hfpta.com。

          三、申報的時間、地點和要求

          1、申報時間:2012年3月1日—4月20日,逾期報送以及申報者個人單獨報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2、申報地址:合肥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中心,阜南路19號合肥人才大廈八樓。聯系電話:2674267。

          申報材料中的有關表格須按統一格式填寫,其中“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必須報電子版(Excel格式),請各縣(市)、區(開發區)建委、各駐外建筑管理處統一匯總后,上報匯總表(紙質表和電子表各1份)。

          各縣(市)、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評審人員的材料要嚴格審核。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今后兩年不得申報。

          政策咨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353650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干處2672758。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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